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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结“车撞人”反向索赔案 行人无须赔偿机动车损失

2026-05-14 13:25120鼎古号金台资讯

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网约车司机毕某驾车与行人发生碰撞,交警认定行人负主要责任,毕某负次要责任。然而,毕某向行人一方索赔修车费、停运损失等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2025年11月的一天傍晚,毕某驾驶网约车沿天工路行驶时,车辆前部与由北向南跑步横过道路的男童刘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机动车道,承担主要责任;毕某遇行人横过道路避让不够,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毕某的车被扣了27天,维修又花了4天,她垫付了4000元修车费。她计算了修车费、停运损失和交通费,共计16684元,按对方的七成责任算,要求赔偿11679元。于是,她将刘某某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终驳回了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承办法官解释说,这个案子涉及机动车和行人,不同于普通的“车撞车”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事故时,如果行人有过错,可以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对行人的单向赔偿义务,并没有规定行人需要对机动车的损失负责。这是一种制度安排,旨在优先保护路上“最脆弱的人”。

法官进一步解释,这一制度背后有一个法理,即“优者危险负担”。机动车是高速运行的“铁家伙”,而行人靠的是血肉之躯。谁更危险、谁控制风险的能力更强、谁的损害后果更重,一目了然。因此,法律对机动车驾驶员课以更高的注意义务,优先保护行人。

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主要用于减轻机动车对行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不能反过来作为行人赔偿机动车财产损失的依据。汽车有保险可以兜底,而行人没有。把机动车的财产风险转嫁给一个行人或孩子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尽管案件已判决,但毕某的损失确实存在。法官提醒从事网约车等营运活动的车主,务必及时投保足额的营运性商业险。交强险只赔对方的人和车,不赔自己的车损和停运损失。一旦发生事故,对方又是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且没有保险兜底,自己的财产损失很可能只能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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