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抚养费变更纠纷案件。付某和宋某原是夫妻,育有一子小付。两人离婚时约定,小付随父亲付某生活,宋某自2024年3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小付完成大学学业。
调解协议生效后,宋某一直按约定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然而,2024年11月,宋某与李某结婚并生育一女。今年3月,宋某以自己处于哺乳期不能外出务工、家庭开支增加、生活困难为由,向法院请求将小付的抚养费从每月2000元调减至800元。
付某辩称,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已就小孩抚养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宋某在调解时同意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说明她有能力支付,现在反悔有违诚信原则。此外,宋某现在的经济状况与离婚时未发生重大变化,其以再婚生育后抚养子女负担加大为由要求调减抚养费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与宋某的离婚调解协议是宋某在权衡各种利益后自愿作出的选择,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不违反公平正义原则,双方应按协议全面履行义务。离婚后,双方可能与他人另行结婚并在新的婚姻关系里生育子女,这是当事人明知和能够预见的情形。本案中,宋某与付某离婚协议约定的每月2000元抚养费数额合理,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院还指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是对子女成长所需的经济保障,而非对另一方的补偿。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可能为了实现离婚目的,在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抚养费分担等内容上作出妥协。在达到离婚目的后再起诉要求降低前婚子女的抚养标准,不仅不符合诚信原则,也会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再婚生育并非法定的抚养费调减事由,父母在生育多个子女后,应合理平衡各子女的抚养需求,全力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最终,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