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绳正常行走的宠物犬被未牵绳的禁养犬撕咬致死,饲养禁养犬的主人需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5年9月2日晚,杨某牵引一只宠物犬行至某餐饮店门前时,该犬只被曾某饲养的禁养犬咬伤。事故发生后,杨某当即报警处理,受伤的泰迪犬被送往宠物医疗中心抢救,最终因伤势过重死亡,杨某为此支出抢救医疗费4275元。据悉,该涉案宠物犬系杨某于2018年9月6日购买,花费3100元。
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杨某丈夫代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曾某赔偿宠物犬购买费用3100元、宠物医院抢救费用4275元,并以宠物犬突然离世给杨某造成严重精神伤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曾某未对其饲养、管理的犬只采取有效的约束措施,其饲养的犬只将杨某合规牵引的宠物犬咬伤致死,存在明显过错,与杨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杨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因涉案事故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曾某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75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犬已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不仅是日常陪伴的伙伴,更承载着主人的情感寄托。但饲养宠物犬并非个人随意行为,而是伴随法定义务的民事行为,养犬人必须严格遵守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恪守文明养犬准则,依法履行犬只看管、约束及安全防护义务。尤其是对于烈性犬、禁养犬,养犬人更应提高注意义务,采取拴养、圈养等严格的管控措施,防止犬只伤人、伤物,避免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