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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转13万给欠债人 银行扣11万还债 不当得利纠纷终审判决

2026-03-11 14:00110鼎古号百家号

误转13万给欠债人 银行扣11万还债 不当得利纠纷终审判决!男子刘某在向他人支付货款时,误将13.6万元转入付某的银行账户。由于付某拖欠银行贷款,银行从其账户中自动扣划了11万余元用于清偿债务。刘某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付某返还该款项,并请求银行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付某返还13.6万元,驳回了刘某对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刘某的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刘某与付某曾有经济往来,但除案涉款项外,双方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去年7月30日,刘某通过手机银行向案外人付某乙支付货款时,误将款项转入付某的银行账户。因付某拖欠中国某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贷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从付某账户中扣划了11万余元用于偿还债务。

法院认为,刘某因疏忽大意误转款项,导致付某账户收到这笔款项后被银行扣划用于偿还债务。付某因债务减少而获益,刘某因此受到损失。付某取得该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然而,银行与付某之间存在有效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及生效法律文书对付某账户内资金进行扣划,具有法律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刘某在上诉中称,付某身负债务且缺乏返还能力,若银行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他的巨额损失将无法得到弥补,明显违背公平原则。二审法院认为,案涉资金进入付某账户后实际偿还了付某尚欠银行的到期债务,付某因刘某的转款行为而获得利益,且该利益的获取缺乏法律依据,应向刘某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银行从付某账户扣划相应资金用以清偿到期债务,符合合同约定,具有合法根据,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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