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车撞亡男友自行离开赔偿9万 未尽救助义务被判赔!一名女子在过马路时被车辆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与她同行的男友在事故发生后未报警也未拨打急救电话,而是自行驾车离开现场。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男友因未尽合理救助义务,需承担10%的过失责任,并赔偿死者家属9万余元。
2025年6月25日上午,李某与女友汪某在青海西宁参加完聚会后驾车返回。当车行至城北区康某十字附近时,李某将车停靠在路边。汪某从后排左侧车门下车后横穿马路,不幸被冶某驾驶的轻型货车撞倒。事故发生后,李某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既未报警也未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自行驾车离开现场。
湟中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冶某驾驶超载货车且未降低车速,负事故主要责任;汪某横穿马路时未观察车辆且未确认安全,负次要责任。6月27日,汪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根据调解协议,向汪某家属赔付69万余元。
随后,汪某父母将李某、冶某及保险公司诉至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31万余元,同时要求冶某按责任比例分担赔偿,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汪某的同行者及男友,在汪某下车后处于潜在危险环境中时,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然而,李某将车辆停靠在非安全区域,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履行任何救助行为,自行离开现场放任汪某处于危险状态,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汪某的死亡承担过失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汪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91521.35元。对于原告要求李某当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酌定支持1000元;关于原告要求冶某及某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