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其中,“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搭载人受伤,驾驶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成为关注焦点。
张某与老李是工友。某日,张某驾车搭载老李途中,车辆撞到路边树木,导致老李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这是一起单方事故,张某负全部责任。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未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老李将张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4.6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张某在事故中被认定为全责,但他只是因为在午后开车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而撞树,并没有饮酒驾驶、闯红灯或严重超速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定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以保护其善意助人的行为。
此外,由于张某购买的保险仅覆盖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这两种保险主要用于保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无需对老李的损失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