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共12条,涵盖了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和程序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并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

针对机动车租赁或借用情况下的责任归属,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被侵权人即受害人同时要求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时,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则需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开门杀”现象,即车内人员因疏忽大意突然开启车门导致与其他行人或车辆发生碰撞的情况,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被侵权方有权主张乘车人作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以及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法院对此应予以支持。
对于非营运性质的私家车无偿搭载他人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若造成搭乘者受伤,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在没有证据表明驾驶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指出,在“好意同乘”的情境下,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会综合考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驾驶人的具体行为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