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人民法院报公布了一则案例。2021年1月4日,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自2021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3日的劳动合同。2021年12月8日至10日,刘某因爷爷过世申请事假,休假申请表上注明请假原因是“回家奔丧”,并得到了行政管理部人事签字批准。然而,2022年8月19日,公司以刘某旷工、未经部门主管审批即休假及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随后,刘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以正当理由申请事假,用人单位不应无故拒绝。刘某请假事由符合人之常情,且已获人事部门审批,履行了请假手续。公司未能证明不批准该事假的正当性,其他解除理由也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公司以旷工等理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请假回家奔丧是人伦常情。用人单位在审批时应结合具体情境,考量请假事由的正当性、紧迫性和合理性,对劳动者的事假请求不应过于严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三年共审理了135件涉事假案件,其中部分纠纷源于用人单位滥用审批权,拒绝劳动者的正当请假请求。这些判决明确了一个底线:用人单位行使用工权时必须尊重公序良俗。
诚信是双向的。个别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前后虚构事由“拼假”,或借轻微病症长期“泡病假”,不按照用人单位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拒绝补正且未返岗的,用人单位也可依制度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