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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欠400万不还获刑 转移财产购豪车房产

2026-04-29 13:02130鼎古号闽南网

欠债400多万元,拿到800多万元拆迁款却拒不还债,还通过自己儿子等其他账户转移财产,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购买房产、豪车,导致申请人合法债权不能及时全额兑付。近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德阳一女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黄某与陈某某、某牧业合作社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陈某某一方一直未履行400余万元的还款义务。黄某向旌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发送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按要求申报财产,法院随即对其财产进行查控,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无奈终本结案。

但执行干警始终紧盯线索,没有放弃追踪。2024年6月至9月,法院通过线索核查发现,陈某某实际控制的某牧业合作社陆续收到了800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但陈某某收到款项后,既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反而操控合作社将补偿款转移至本人及儿子王某某名下,并让王某某用这笔钱在成都购买10套公寓和2辆奔驰豪车,公然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导致申请人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

旌阳区法院核实上述事实后,第一时间扣留、提取合作社剩余拆迁补偿款143万余元,依法查封涉案公寓5套、奔驰车2辆,并对陈某某处以司法拘留12日,对牧业合作社处以罚款10万元,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为加速兑现申请人胜诉权益,法院干警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同步进行法治教育,引导陈某某主动配合与开发商协商退回另外5套公寓的已缴合同款90余万元。连同扣留提取的拆迁款143万元,已悉数交付申请执行人。

旌阳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故意转移财产、违反限高令进行高消费,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抗拒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虽经教育后陈某某及其家属配合偿还部分债务,但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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