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起诉宇树科技专利侵权案件作出判决,认定露韦美公司针对宇树公司旗下“A2机器狗”和“Go2机器狗”提起的系列专利侵权诉讼构成恶意诉讼,需向宇树公司赔偿合理开支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共计3700元。此前,该案于4月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在发布会上表示,除了今年年初二审维持认定宇树科技不构成专利侵权并对原告涉案不诚信诉讼行为予以谴责的案件外,近期还受理了同一专利权人就同一专利起诉宇树科技另一款机器狗产品专利侵权和宇树科技反诉专利权人恶意诉讼的上诉案件,将争取尽快作出判决。
最高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综合考虑了露韦美公司一系列相关诉讼行为,最终认定该公司先后针对宇树旗下两款机器狗提起的两件专利侵权诉讼构成恶意诉讼。审判长邓卓指出,本案重点考虑的因素包括权利人所提诉讼是否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根据、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造成他人损害以及诉讼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宇树公司主张的8万元赔偿实际仅为应对“A2机器狗”侵权诉讼及反诉案件一审的律师代理费用,包含对“一种电子狗”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费用,但不包含本案二审律师代理费用。
2026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宇树科技机器狗案件二审判决书中,对明显有违诚信诉讼行为进行了严肃谴责。2月,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露韦美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宇树科技不构成侵权的判决,并在判决书中直接点名批评原告的行为“可谓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