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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谎称离婚恋爱致女方抑郁被判赔 欺诈行为付出代价

2026-04-07 00:20120鼎古号红星新闻

在婚恋交往中隐瞒自身已婚事实,以“单身”身份欺骗他人建立恋爱关系,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了一起相关案例。

顾某(女)与罗某(男)原为同事,2018年相识后,罗某多次向顾某表白请求确认关系,但顾某因知晓罗某已婚而明确拒绝。2023年8月,罗某再次联系顾某,谎称自己已办理离婚手续,恢复单身状态,并不断示好追求顾某。在罗某的反复承诺下,顾某与其建立了恋爱关系。期间,顾某曾多次要求罗某出示离婚证,但均被罗某拒绝。

后来,顾某查证得知罗某始终处于已婚状态,从未离婚。她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打击,产生抑郁症状,并为此支付了近两万元心理咨询费。为了挽回损失,顾某诉至法院,主张罗某故意隐瞒已婚事实欺骗感情,给其造成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罗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罗某辩称,顾某未提供心理抑郁诊断证明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精神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罗某在双方交往过程中故意隐瞒婚姻状态,违背诚信原则,侵害顾某的人格尊严。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分析,罗某曾在重新联系上顾某后谎称已离婚,骗取顾某的信任后与之确认恋爱关系。双方在重新联系后,仍多次围绕罗某的婚姻状态产生争议。罗某隐瞒婚姻状态、虚构离婚事实的行为与双方恋爱关系建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顾某出于对罗某关于婚姻状态虚假陈述的信赖,作出情感投入,在知悉罗某婚姻状态未变更后,产生心理创伤并接受心理咨询治疗。提交的咨询记录、费用凭证及持续性沟通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精神损害等损失与罗某行为之间的时序关联与逻辑对应。该损害结果与罗某的过错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罗某向顾某支付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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